一般相關

  • 資訊安全規範

    亞洲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辦法 第五章第三十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三十條 本校內執行與校務運作業務相關之各級人員,應依循「亞洲大學人員資訊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範進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
    第三十一條 電腦網路使用者應設定個人電腦使用密碼及妥善保管網路上所使用各類系統之帳號及密碼,並定期更換使用密碼。
    第三十二條 密碼設定請避免使用簡易密碼及與帳號相同之密碼,以確保個人帳號之安全性。
    第三十三條 電腦網路使用者不得使用任何方式違法取得他 人帳號資料或相關連線資料。
    第三十四條 電腦網路使用者必須做好個人資訊安全之防護工作,定期更新作業系統漏洞、更新防毒軟體病毒碼、資料備份,避免資訊設備因系統或病毒問題造成故障。
    第三十五條 各類系統管理人員不得在未授權的情況之下任意公開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連線資料。
    第三十六條 電腦網路使用者已於本校網路管理系統進行註冊者,可透過網路管理系統對本身之連線紀錄進行查詢。
    第三十七條 網路相關系統所存放之個人連線紀錄應至少留存三個月,資料內容以來源位址、目的位址、連線時間及及每筆連線資料量之紀錄為主,連線資料內容不在紀錄範圍內,亦不提供查詢。
    第三十八條 本校各單位若欲 取得留存於本校網路管理系統之連線紀錄必須以簽呈方式辦理,由校長核示後使得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本校以外之任何單位欲取得留存於本校網路管理系統之連線紀錄必須經過相關 檢調單位依「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犯罪處理要點」以正式公文來函辦理。
    第四十條 依程序由本校網路管理系統所取得之各項連線紀錄資料僅提供參考使用,資訊發展處不提供任何資料判讀及解釋之協助。
    第四十一條 本校資訊安全事件,依資訊安全事件通知會辦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 網路流量異常管理機制

    本校針對電腦或網路犯罪應採取下列之策略:

    ✮ 宣導〝違反刑法自負刑責〞,電腦犯罪亦不例外之觀念。
    ✮ 修訂本校校規增訂電腦或網路使用違規罰則。
    ✮ 建立網路流量監測系統。 每組 IP 網路流量每日不得超過2GB,管理細則依實際網路狀況另訂。
    ✮ 由資訊發展處統計各連線單位每日之網路流量,並公佈於專屬網站。若各系所及行政單位網路管理人員發現有流量異常之IP,則由該單位實地瞭解,以防止不當之網路行為。對於學生宿舍網路流量異常之IP,則依學生宿舍網路管理辦法處理。

    網路流量異常處理程序:
    ✮ 系統阻斷:流量異常採累積式阻斷,阻斷時間為:第1次阻斷2小時、第2-3次阻斷1天、第4-6次阻斷2天、第7次以上7天。
    ✮ 網路停權名單設備異常檢測服務
    ✯ 教職員:利用可上網之設備由校園入口進入維修通報系統登錄故障問題,由服務人員協助處理,並宣導資訊安全。
    ✯ 學生宿舍:利用可上網之設備由校園入口進入維修通報系統登錄故障問題,由宿舍網路服務人員檢測是為實體線路問題或電腦問題,電腦問題由使用者進行資訊安全處理,完成後協助開放。
  • 網路疑似侵犯智慧財產權事件處理程序

    亞洲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辦法 第六條第四款

    四、當接獲校外單位正式檢舉本校網路有疑似侵犯智慧財產權事件時,資訊發展處處理程序如下:

    (一)查獲或接獲疑似網路侵權事件通知時,立即限制疑似侵權主機之網路使用。
    (二)以Email與資訊安全事件報告單通知疑似侵權主機IP位址申請人(或所屬管理人員)及所屬系所(單位)主管,告知侵權法律責任及要求立即停止疑似侵權行為。
    (三)被檢舉所屬單位於接獲通知三日內,須調查詳細事實經過並於資訊安全事件報告單填寫詳細回報事項,送資訊發展處備查。若超過期限,資訊發展處將逕行以「檢舉屬實」回覆檢舉單位,並不定期將相關資料檢送「資訊發展處資安委員會」備查。
    (四)資訊發展處收取處理回報後,依該資料作下列停權處置:1.初犯者:由收到系所單位回報之「資訊安全事件報告單」日起算,停止該員被檢舉IP位址之網路使用權二週。2.累犯者:由收到系所單位回報之「資訊安全事件報告單」日起算,依本規範罰則執行,每次停止該IP網路使用權二個月。
    (五)資訊發展處彙整疑似侵權之事實資料。
    (六)提請本校「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開會討論。
    (七)依行為人移送相關單位議處:1.學生送學務處議處。2.教職員工送人事室依行政程序處理。
    (八)處理中之疑似侵權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之司法程序時,得暫緩處

  • 亞洲大學99學年度保護智慧財產權推動及執行計畫

    ✮ 依據:為推動本校保護智慧財產權計畫,使用合法軟體與著作,建立教職員生建立正確的智慧財產權觀念,推動使用合法軟體、著作,並落實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之理念。

    ✮ 實施內容:

     1、建置智慧財產權宣導網站,提供相關活動訊息、法律案例、活動成果。
     2、製作宣導智慧財產權海報、標語,張貼於校園各處之公告欄,並加強校內環境宣導(教室、行政單位、電腦教室、影印機等)。
     3、推廣校園二手教科書概念。
     4、購置符合智慧財產權規定之軟體、圖書、光碟等物品。
     5、建置電子報「智慧財產權專欄」,配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品不定期發送宣導資料,以推廣相關法律知識。
     6、公告本校『全校授權電腦軟體目錄』,並發送全校教職員工;若經查獲在校內自行安裝非全校授權之電腦軟體,需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7、開設有關校園反仿冒、尊重保護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等通識課程。
     8、設置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協助窗口 。


    ✮ 各部門單位配合事項:
    ✯ 委員會
     1、綜理全校性保護智慧財產權相關事務。
     2、將智慧財產權自我考核納入自我評鑑機制。
    ✯ 教務處
     1、統整有關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規劃及執行事宜。
     2、協助各系所教師於選課前提供書目及授課大綱,並註明「不得非法影印」。
     3、落實教師於課程大綱系統加註標禁止非法影印教科書教標語、講義之管理機制。
     4、專責本校教務相關之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務。
    ✯ 學務處
     1、校訂定及管理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校規。
     2、規劃宣導及說明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及案例。
     3、鼓勵系學會或社團辦理智慧財產權宣導活動。
     4、對非法影印教科書之學生建立輔導機制。
     5、建立二手教科書流通平台,並定期追蹤辦理成果。
     6、舉辦研討會、座談會、宣導等活動。
     7、專責本校學務相關之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務。
     8、設立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協助窗口。
    ✯ 總務處
     1、校園內提供影印服務之廠商 ( 如:圖書館、校園內書店 ) 簽訂之契約,應納入尊重智慧財產權條款及違約時應即解約之規定。
     2、與圖書館共同研擬辦理集體訂購書籍,或以其它有效替代方案(例如:要求校內書局降低書價,協助學生集體購書),以降低書價。
     3、製作宣導智慧財產權海報、標語,張貼於校園各處之公告欄,並加強校內環境宣導(教室、行政單位、電腦教室、影印機等)。
     4、於校內公用電腦、影印機及掃描機標示「尊重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文字。
     5、專責本校總務相關之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務。
    ✯ 人事室
     1、校舉辦教職員工智慧財產權觀念宣導之研習或相關活動。
     2、專責本校人事相關之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務。
    ✯ 圖書館
     1、圖書館藏書及影音光碟之合法使用與管理。
     2、館藏數位化授權的取得與作業方式管理。
     3、館內公開播放的影音資料應購買公播版。
     4、圖書館影印機需標示提醒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宣導訊息。
     5、新生入學舉辦圖書館導覽時加強宣導。
     6、購置適當之教科書與電子書,並成立專區或其他替代方案,以提供學生查閱之需。
     7、專責本校圖書相關之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務。
    ✯ 資訊發展處
     1、建置學校宣導網站。
     2、訂定校園電腦網路使用規範。
     3、訂定(疑似)網路侵權、網路入侵事件發生追蹤及處理機制與流程(SOP)。
     4、訂定「網路流量異常管理機制(辦法)」(網路流量的上限,並在超過流量時採取限流措施)。
     5、設立資訊安全人員與建立校園資訊安全監控之相關處理機制。
     6、訂定相關防範措施,杜絕校園P2P軟體的侵權行為。
     7、訂定「校園伺服器管理辦法」。
     8、定期檢視校園合法軟體的使用期限與授權範圍。
     9、訂定電腦軟體侵權的處理程序與機制。
     10、公告本校『全校授權電腦軟體目錄』。
     11、協辦宣導網路智慧財產權研討會等活動。
     12、專責本校計算機與網路相關之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務。
    ✯ 各學院及系所
     1、請教師於學期結束前與選課前,提供下學期所需書目及大綱,並於授課大綱中註明「不得非法影印」。
     2、請教師適時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並引導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
     3、協助教師於教學上使用合法軟體。
     4、鼓勵教師自編教材或講義授課,並利用校內網路教學平台編寫或提供學生下載使用。
     5、請教師於發現學生使用非法影印教科書時,通報學務處予以輔導。
     6、專責各系課程教學相關之保護智慧財產權事務。

    ✮ 檢討與考核:
     1、各單位於每學年初擬定工作計畫,並於每學期末辦理自評、填記自評表。
     2、每學年結束前,召開保護智慧財產權推動及執行小組會議,檢討與考核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