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於執業期間應持續進修,自106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進修時數,茲新增在職進修時數申報書表單

  • 2017-01-06
  • 許瑜珊

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及提升專利代理品質,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應每2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進修,其最低進修時數為12小時。自105年1月1日起,以其當年度執業事實發生之次年起算。
針對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申報進修時數,除參與本局、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及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辦理之項目外,其他皆應由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自行就進修時數及證明文件,送本局登記備查,本局提供之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時數申報書表單,置於專利師專區項下專利師法相關申請書表提供下載。
另外,為使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瞭解新措施之執行作業,本局已於局網之專利師專區新增「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Q&A」(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6732&CtUnit=3240&BaseDSD=7&mp=1)。

資料來源至智慧局: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10420&ctNode=7127&mp=1